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价值7481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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