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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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527.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65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负担191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10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