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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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险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6482元、残疾赔偿金36020.6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误工费14921.5元、陪护费15508.75元、交通费6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医疗费21967.63元、营养费1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鉴定费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85.55%即1112.34元,原告***负担14.45%即18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