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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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归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3490.51元; 二、被告***、被告***偿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3438.36元(33490.51元×15.4%/年÷12个月×8个月,自2020年2月28日计算至2020年10月27日),同时,二被告应以33490.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30元。 以上被告***、被告***应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合计36958.87元,由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请求金额为40200.34元,核定给付金额为36958.87元,给付金额占请求金额的91.94%,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1元,减半收取40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44元,由二被告负担370.06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