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中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中源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39207.76元及利息(以10523.4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以3596.5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以3580.9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以181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以1823.6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以1797.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以1797.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1796.4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以1797.7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以1920.2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以1672.6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以1720.6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以1785.2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以1789.9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以1791.2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宿迁中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元,被告***、***共同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