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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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珠海海通盛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刘军对被告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珠海海通盛商贸有限公司、刘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