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
类型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8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海燕

人民陪审员  张德志

人民陪审员  高 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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