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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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 |
类型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8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海燕 人民陪审员 张德志 人民陪审员 高 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