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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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晖腾经贸有限公司 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华信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烟台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烟台晖腾经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润昌建材有限公司享有2016年芝小企业字第022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和2017年芝(展)字第0330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借款本金2390000元及至2018年9月18日的利息201146.74元,自2018年9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的债权; 二、被告曹积隆(CAOJILONG)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烟台润昌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在239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烟台润昌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烟台润昌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烟台晖腾经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山区崇文街德胜商城1号楼1-(55-60)号的烟房权证福涉外房产字第××号房产、烟国用(2009)第32795号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福山区崇文街德胜商城1号楼2-207-4号的烟房权证福字第××号房产、烟国用(2013)第30306号土地使用权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25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烟台晖腾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29.1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润昌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积隆(CAOJILONG)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曹积隆(CAOJILONG)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烟台晖腾经贸有限公司、烟台润昌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兰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梅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鲁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