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祥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祥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38002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2月7日按照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8年2月8日起按照38002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息至实际偿还之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给付。 二、驳回原告天津祥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连带赔偿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天津祥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给付劳务款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2元,由原告天津祥润公司负担负担13800元,由被告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0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20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