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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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盐步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享有的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权的保湿凝胶商品,并销毁所有库存; 二、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盐步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375元,由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盐步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5元,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迳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盐步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