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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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金盛运输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424847.59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51615.8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80元,由原告***负担2123元(已预交132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负担7492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665元(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