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精益汽车冷气修配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程度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731.84元; 二、被告***对被告***应负第一项判决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精益汽车冷气修配服务有限公司在9819.55元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2元,由原告负担814元,由被告***、***负担618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432元,由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618元迳付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