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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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德福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合同款25000元;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德福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货款7000元、房屋租金12000元、装修款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成都德福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7元,由原告***负1327担元,被告成都德福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