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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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100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龙兴中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34445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二分段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以8611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17222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以25833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10月1日至付清租金之日以34445元为计算基数)”; 二、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100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解除***与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中润·欧洲城物业整租协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4元,均由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