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山市冠森木业有限公司
沛亿(中山)制衣有限公司
中山市金莎丽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金莎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冠森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3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3363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冠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4.08元(已由原告鹤山市冠森木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金莎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84.08元。原告鹤山市冠森木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4.0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山市金莎丽建材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84.08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有为

人民陪审员  文建成

人民陪审员  李钧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春梅

书记员胡小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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