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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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允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大宗商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33798.3元; 二、被告佛山市颐德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南通允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雪松大宗商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74.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雪松大宗商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雪松大宗商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198.82元、财产保全费1410.43元,由被告南通允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颐德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5776.1元、财产保全费3589.57元,并由被告南通允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颐德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所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