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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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2278.1元(开户行:中国储蓄银行南通支行,卡号:62×××37);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代垫款4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开支行,卡号:62×××73);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负担28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履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