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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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山东瑞泉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1380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交通费300元;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32594元; 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0076.27元[(47595.34元-10000元)×80%]; 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元(1700元×80%); 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营养费3600元(4500元×80%); 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续治疗费8000元(10000×80%); 十、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鉴定费2320元(2900元×80%); 十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款22162.08元; 十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共计98310.27元,扣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1万元,剩余88310.27元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往来款账户(原告***申请本院向济南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发还垫付款31257.2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2元,减半收取计2116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60元,被告***负担1156元(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