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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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信誉智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临汾市禹洋物流有限公司 冠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鉴定费125603元; 二、被告冠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停运损失、鉴定费10315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冠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17332元。 上述一、二、三项折抵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135918元,支付被告冠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701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90元,被告冠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