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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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鹤山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5777.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1.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82.44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289.42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289.42元,原告自愿同意被告于支付赔偿款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重新鉴定费1956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已向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缴付),由原告***负担1956元;原告***负担的重新鉴定费195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