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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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9034.51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01.45元,被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担1205.3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