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 鹤山市长安机动车检测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85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50万元范围内赔付585626.65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56.0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负担9616.68元,原告负担2939.4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298.70元,原告多缴的受理费9359.3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961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洽胜 人民陪审员 钟献威 人民陪审员 黄立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招杰恒 书 记 员 赖丽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