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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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02034.9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328.3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21.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7179.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202.31元,原告***负担739.63元。原告多缴的受理费7382.0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7179.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0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洽胜 人民陪审员 黄玲玲 人民陪审员 潘锐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招杰恒 书 记 员 赖丽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