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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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汉泰置业有限公司 赣州市福津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尚欠原告赣州汉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00000元及2018年4月12日前的利息93533.33元,并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赣州汉泰置业有限公司计付利息,息随本清;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上述款项; 三、驳回原告赣州汉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27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娟 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雪晖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