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
赣州厦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厦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偿还其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52528.5元;

二、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厦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偿还其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01011.4元;

三、驳回原告赣州厦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1元,减半收取4525.5元,由原告赣州厦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357.65元,被告***负担2262.75元,被告***负担90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施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晨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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