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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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毕节水木花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毕节水木花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55,443.3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下列方式计算:1、从2018年8月3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以应付工程款5,708,810.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应付工程款3,708,810.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应付工程款3,708,810.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从2019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应付工程款2,446,63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以应付工程款2,446,63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2020年4月22日起到全部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应付工程款946,63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毕节水木花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94.00元,由原告毕节水木花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94.00元,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