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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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互负连带清偿原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人民币464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在继承张贤柏遗产份额范围内对上述款项向原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20元,由被告***、***、***负担48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君红 人民陪审员 王诚生 人民陪审员 邱万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邱艺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