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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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总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吉林省昊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28444.83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2581.0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7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负担3054元,由***负担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