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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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贵州省黔西南州兴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943013.7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570000元从2017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5000000元从2019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1373013.7元从2019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州省黔西南州兴客隆超市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0554元,由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54元,由贵州省黔西南州兴客隆超市有限公司、***、***、***、***、***负担68000元(由贵州省黔西南州兴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直接给付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