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康市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鸿盛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陕西鸿盛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康市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06276.17元,并以4606276.17460276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从2020年5月12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由被告陕西鸿盛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康市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89603元。

三、由被告陕西鸿盛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康市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

四、由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安康市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20元,由原告安康市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由被告陕西鸿盛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020元140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102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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