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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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8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的医疗费707.07元”; 二、撤销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8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5407.82元,扣除***垫付的707.07元,还应支付94700.75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4633.07元,扣除***垫付的707.07元,还应支付73926.00元(限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0内履行);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9.00元,减半收取1099.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负担880.00元,被上诉人***负担21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负担1759.00元,被上诉人***负担4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