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信丰博洋日用品有限公司
华丰隆玩具(信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99168.87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某。

二、原告***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应返还被告***垫付款95234.69元,扣除其应支付的诉讼费1177.5元,尚应返还94057.19元。

三、上述一、二项的款项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分别汇入原告***银行账户105111.6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信丰支行;账号:62×××73),汇入被告***银行账户94057.19元(开户行:江西省农商银行信丰支行;账号:62×××08)。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被告***和原告***各承担11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帐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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