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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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车损险理赔款48466元、拖车费300元、吊装费1200元,合计49966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款项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负担94.5元,被告负担524.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524.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3800元(被告预付),由被告负担3302元,由原告负担498元(原告负担部分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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