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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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瑞安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381执恢3334号 申请执行人阁巷镇一乡一品基金会清理小组: 被执行人瑞安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杨安宁: 申请执行人阁巷镇一乡一品基金会清理小组与被执行人瑞安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杨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0)瑞仙经初字第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阁巷镇一乡一品基金会清理小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瑞安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杨安宁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381执恢333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