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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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86万元及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违约金28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违约金2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335元,由原告***负担7206元,被告***负担91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53元,由反诉原告***负担4853元,反诉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