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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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86万元及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违约金28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违约金2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335元,由原告***负担7206元,被告***负担91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53元,由反诉原告***负担4853元,反诉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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