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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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588.29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58.83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58.83元; 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58.83元; 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58.83元; 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58.83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元,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受理费56.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各负担受理费5.64元;原告***负担受理费77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0.6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3.6元直接给付原告***,另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2.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分别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64元;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29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