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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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即:“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浩远兰庭”项目工程的拍卖或折价价款在9189120.77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攀枝花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浩远投资公司对攀枝花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攀枝花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维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攀枝花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华昌公司工程款9189120.77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金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5125元,由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533元,攀枝花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4657元,四川东方浩远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29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