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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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交运集团三站汇通广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6000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新安街**内**建筑面积为59.36平方米、烟房房权证芝字第**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1套;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68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