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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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化州支公司 湛江市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化州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利林仔、利弟、利德艺支付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121485元。 二、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化州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利林仔、利弟、利德艺支付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5879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51元,由原告利林仔、利弟、利德艺负担168.04元,由被告***负担1932.47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00.51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迳付1932.47元,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