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 黄石保行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透支本金149626.22元(含未支付手续费3353元)、利息(含复利)及违约金{1.截止至2020年8月13日的利息53079.38元、违约金8754.58元;2.2020年8月14日起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牡丹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标准》约定计算至立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大机停息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支付的律师费1500元; 三、被告***、***以其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鄂Q×××**(车架号LSGXE835XHD249890)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有权以上述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黄石保行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最高额200000000元余额内对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元,由被告***、***、黄石保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