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黄石市亮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黄石市亮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于2019年11月29日达成买卖合同; 二、被告黄石市亮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预付货款58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5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货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负担69元,由被告黄石市亮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