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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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1月5日期间,以贷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4525‰支付利息,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以贷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4525‰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并自2018年5月4日起,以贷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4525‰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日);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额39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6元,减半收取315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