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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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胜车辆损失保险金556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胜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27902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胜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保险金12561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胜施救费6000元; 五、驳回原告**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7元,减半收取3623.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