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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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君捷损失178493.2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君捷损失89683.25元; 三、被告徐增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君捷损失90556.55元; 四、驳回原告张君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5元、保全费1520,合计4445元,由被告徐增强承担2277元、被告怀远捷瑞运输有限公司承担866元、被告上海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40元,原告张君捷承担762元(原告张君捷已预交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故被告徐增强、怀远捷瑞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应将所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潘丁亮 人民陪审员 乔 青 人民陪审员 沈永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文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