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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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安福县苍坑铁矿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井建、采矿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安福县苍坑铁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借款项500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安福县苍坑铁矿设备款278.04万元; 五、被告***、被告安福县新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福县苍坑铁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福县苍坑铁矿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723.02元,反诉费73116.19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合计316839.21元,由被告安福县苍坑铁矿、***、安福县新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0755元,原告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08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