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骏达隆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被告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项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