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29996.96元、利息2302.20元(利息计至2017年9月22日止,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应付未付的本金29996.96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负担41元,被告***负担60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其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惠莹

代理审判员 黄妙玲

人民陪审员 郭镇和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章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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