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强煤业有限公司 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淮南宏武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89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0元由被告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