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强煤业有限公司
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淮南宏武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
类型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89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0元由被告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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