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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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1482.30元{死亡赔偿金735980元[(39549元/年×20年-55000元)+丧葬费34652.5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975.15元(108.35元/天×3人×3天)]×3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辽宁欣悦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2元,由原告***、***负担912元,被告***负担2200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负担510元。 综上,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应支付286992.30元(55000元+231482.30元+510元);被告***应支付2200元。上述两被告将各自赔偿款项打入原告***、***协商同意的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72的个人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