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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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工业大道东5号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48781号]价值204987.30元的份额。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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